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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

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,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)等有关规定,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:

  一、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。

  二、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%,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%,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%。

 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》(豫地税发〔2010〕第28号)第一条、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豫地税函〔2010〕第202号)第三条关于经济适用房预征率、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〔2011〕第10号)第二条关于经济适用房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。

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

  2025年3月2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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